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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

累犯更定其刑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釱任王國棟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確定判決(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核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彭雲明對於本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非常上訴判決聲請再審,應認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累犯更定其刑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