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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陳宏卿楊智勝洪于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

上訴人
莊枝財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5年度選偵字第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莊枝財上訴意旨略以:

㈠其雖然於偵查中,供稱證人洪逸芸應知悉其是支持民進黨等語,但此為自己的推測,而這部分供述,也被洪逸芸否認,洪逸芸並未同住金門,而在金門,民進黨支持者並非主流族群,假如其未告知,洪逸芸能不能夠明確知道投票給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實有疑問。

㈡依民國l04 年12月26日及l05年1月12日其與洪逸芸手機通話監聽譯文可知,2 人並沒有談到要投票給誰,縱然其有補助洪逸芸單程機票費用意思,也是因為做人闊氣,與洪逸芸多年友情關係,跟賄選並不相干。況且其若真有賄選意思,不可能只針對洪逸芸期約賄賂,如此顯不合常理。原判決僅以其在偵查中不利於己的供述,就推論洪逸芸應該知道其政黨傾向,並且希望洪逸芸能夠投票予民進黨籍候選人云云,是推測揣度所得結論,顯然違背證據法則。另外,原判決僅以其是民進黨競選總部顧問,再加上與洪逸芸多年友情,即推論2 人期約投票對象,除了違反證據裁判主義外,也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㈢其縱然在偵查中自白因為希望洪逸芸支持陳滄江,而說要補貼洪逸芸機票錢,但原判決以其為民進黨競選總部顧問及與洪逸芸多年交情作為補強證據,並不具有補強證據資格。另外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原判決逕認雙方面已達成期約賄選合意,顯有違反證據法則,及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諭知上訴人無罪部分的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期約賄賂累犯罪刑,已詳細說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的辯解,不足採信;上訴人在偵查中承認之犯罪事實,與通聯譯文內容相符;上訴人對洪逸芸補助一趟機票錢為對價,約定洪逸芸投票對象之事實,可以認定;洪逸芸於105 年1月12日投票日下午4點多,到上訴人住處,要求上訴人履行一趟機票的費用,可為通聯譯文的佐證;上訴人請求洪逸芸投票支持的對象是民進黨籍候選人;均依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次查:

㈠對於卷內證據的取捨、證明力的判斷及相關事實(包含是否符合法定證據能力要件)的認定,都是屬於事實審法院可以裁量後加以判斷的職權。此一職權行使,如果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此從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即可知。而且法院認定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必要,若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再以合理的推論後來判斷,即為法律所許。況法律並未規定,何種證據類型,始能作補強證據,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是間接事實本身,亦或為情況證據,均可為補強證據的資料。

㈡原判決以上訴人跟洪逸芸多年友誼的熟悉程度,及上訴人擔任民進黨金門縣黨部西區主任及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陳滄江競選總部顧問等重要核心職務,所表現出政黨傾向等情形,以補強並認定上訴人在偵查中,自白承認補助洪逸芸機票費用,是希望她支持陳滄江的供詞,與事實相符,即係本於法律授與的職權,所為之判斷,既未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作為適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只憑己見,為事實上爭辯,並對於原審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能認為已經符合首述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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