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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燦何信慶朱瑞娟李釱任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

上訴人
廖育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49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7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廖育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