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
- 上訴人
- 廖育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49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7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廖育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