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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沈揚仁吳進發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

上訴人
呂芳志
上訴人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
上訴人
高銘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665、4506號),提起上訴(呂芳志部分由其原審選任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呂芳志、高銘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呂芳志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1 罪,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累犯)、轉讓第一級毒品(2罪,累犯),及論處高銘標販賣第二級毒品(14罪)、轉讓禁藥(4 罪)各罪刑(均處有期徒刑)之判決,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23日、18日提起上訴,均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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