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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朱瑞娟林恆吉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

上訴人
林昊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737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林昊宇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加重詐欺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有疏漏、違背法令之處,及量刑太重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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