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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吳進發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

上訴人
賴強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4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555號、106 年度偵字第13013、136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賴強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累犯罪刑(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暨為相關沒收諭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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