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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勤純林立華鄧振球黃斯偉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

上訴人
陳俊湘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0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陳俊湘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行,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以上訴人犯公然侮辱罪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所使用之「雙薪肥貓」一詞未必與英文「fat cat 」之中譯詞「肥貓」(指公司經營不善,但公司的高階經理人、董監事等卻領的高於一般行情的薪資與紅利)相同,另一方面又以我國學位論文以「肥貓意涵與英文「fat cat 」係指公司經營不善,但公司的高階經理人、董監事等卻領取高於一般行情的薪資與紅利相若,而認「肥貓」乙詞已屬負面形容之貶抑詞,其所持上開理由彼此齟齬,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二)原判決既依第一審勘驗筆錄認上訴人當時與告訴人劉達生發生爭執係為「隔音工程未與教師溝通、協調,僅單方面要求教師搬離」等情而來,足見上訴人當時提及「雙薪肥貓」乙詞,顯與教師研究室隔音加強工程暨其配合事項有關。惟原判決竟又認上訴人對告訴人口出「雙薪肥貓」此一與前揭教師研究室隔音加強工程暨其配合事項無涉之貶抑用語,就同一事實為前後不一致之認定,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三)上訴人當時言及「雙薪肥貓」僅用以簡要表達告訴人因有任職軍中多年而於退伍後再任職私校之身分背景,就研究室修繕係以下達命令予教師要求照辦之行事方式,乃評論告訴人上開行為有悖於大學運作方式,故上訴人之主觀上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且上訴人因告訴人確自軍中退伍並領有政府月退休俸,而借用相關年金改革新聞報導、評論所使用之「雙薪肥貓」係表示告訴人具有該身分背景,而評論告訴人不熟悉大學運作,乃係針對告訴人未與教師溝通之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應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四)新聞傳播媒體於報導相關年金改革議題時,屢以「雙薪肥貓」乙詞,指稱退休軍公教人員於退休後轉任其他公、私職務,而同時領有雙重月退休俸/ 薪水之人。故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可否同時領取政府月退休俸及私校薪資,乃屬可受公評之事,故「雙薪肥貓」亦非單純為貶抑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原判決以卷附新聞報導之列印資料逕謂「雙薪肥貓」之詞,於我國確有用於質疑甚或貶抑退休軍公教人員轉職民間領有雙薪之情形,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三、惟查:

(一)原判決依憑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言、上訴人供述確有對告訴人口出「雙薪肥貓」一語,並知悉告訴人具有軍職退休後轉任私校職務之身分,及依檢察官、第一審勘驗案發現場錄影光碟畫面之勘驗筆錄、現場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證據。因而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並已依據相關證據逐一指駁,所為論斷及說明,俱有相關證據在卷可資佐證,從形式觀察,並無上訴人所指摘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二)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原判決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敘明認定上訴人有事實欄所記載臺北海洋技術學院(下稱臺北海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上午10時11分許,預定施作由時任該校助理教授之上訴人所使用之A406教師研究室隔音加強工程之際,上訴人因不滿負責之告訴人於決定施工地點前,未與其溝通,且認施工妨害其撰寫投稿論文之時程,乃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A406教師研究室外之公眾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稱「他是雙薪肥貓,是由軍中退伍」等話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而犯公然侮辱罪之得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所為略如上揭第三審上訴意旨之其提到告訴人是「雙薪肥貓」,因告訴人由軍中退伍,對於大學的運作非常不熟悉,只是在質疑告訴人的作為沒有尊重老師,並沒有侮辱告訴人之意云云等辯解,如何均難認可取,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詳加指駁及說明。並敘明:「肥貓」之詞,依維基百科所載,係源自英文「 fatcat 」之直譯,指公司經營不善,但公司的高階經理人、董監事等卻領的高於一般行情的薪資與紅利。該詞彙雖發源於國外,且上訴人於本件以「雙薪」之詞與「肥貓」搭配使用,各國國情及言語使用習慣又互異,故其當時使用「雙薪肥貓」此詞彙之意涵,未必即與前述英文原意(中譯為「肥貓」)相同,然觀諸我國學位論文以「肥貓」為題者,多係對處於虧損,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仍坐領高薪之肥貓企業此不正義現象提出檢討,此間「肥貓」意涵與英文「fat cat 」係指公司經營不善,但公司的高階經理人、董監事等卻領的高於一般行情的薪資與紅利相若,可證「肥貓」一詞發展至今,在學術領域已屬用於負面形容的貶抑之詞;復衡諸我國近年來多數報導就「雙薪肥貓」之記載,多係指退休軍公教人員,於退休後轉往民間任職,而領有雙重薪水而言,其中就教育體系,更常見教育部相關人員利用原公職職務監督之便,於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任職,以致觀感不佳。是「雙薪肥貓」之詞,於我國確有用於質疑甚或貶抑退休軍公教人員轉入民間任職領有雙薪此等牽涉年金或薪資結構之情形,上訴人身為知識份子並任教於大專院校,對上述用語於學術界使用之意涵及社會輿情實難諉為不知,且明知告訴人係職業軍人退伍轉任該校總務長,則其對告訴人口出「雙薪肥貓」,係指告訴人自軍中退伍後,至臺北海院任職領有雙薪並帶有貶抑之意。且雖係在該隔音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然既以與該修繕隔音工程無關而含有暗喻或貶抑退休軍公教人員轉入民間任職領有雙薪之「雙薪肥貓」一詞,指涉具有該身分之告訴人,難認上訴人對告訴人無公然侮辱之犯意,是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證據法則,其判決理由亦詳予敘明,並無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猶執陳詞,仍為單純事實爭辯,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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