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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公示送達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林海祥李英勇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

上訴人
賴文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7日107 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刑事判決,應對賴文煒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賴文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判決正本,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林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