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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一、閩 李幸春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于智楊智勝陳朱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

上訴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簡美慧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幸春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被告
簡益章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 律師
上訴人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諶亦蕙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 律師
上訴人
徐政競
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
上訴人
林壽長
上訴人
游正義
上訴人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 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7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07 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07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簡美慧」應更正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簡美慧」。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述誤載,因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朱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閩 李幸春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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