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
- 上訴人
- 曾秋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45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77、2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曾秋金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