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
- 抗告人
-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3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34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呂學全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法定程式,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徒以泛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抗告人雖將抗告狀誤書為「刑事聲明上訴狀」,並將原裁定案號誤書為「107 年度聲再字第347 號」,惟依其於上開書狀內記載「……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再審案件……」之意旨,其顯係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