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聲請人
-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呂學全不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