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8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83號
- 抗告人
- 石秀蓉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6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 1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係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就此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並聲請符合法定程式,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另同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之訴訟程式欠缺,自非得於抗告程序中補正,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則應另依法聲請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石秀蓉對原審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43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再審,然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敘述聲請再審之理由,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法定程式,且此程式欠缺無從補正。原裁定因而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我確屬冤枉,原判決所憑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有被竄改、造假,請法官務必重新審理、還我清白云云,並補提該判決繕本為證。依首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