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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4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花滿堂徐昌錦林恆吉許錦印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34號

再抗告人
江添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楊美玲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3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江添祥自訴被告楊美玲瀆職案件,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命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不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此核屬對第一審法院關於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定,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但書所列得抗告之範疇,即屬不得抗告。再抗告人之抗告,為法所不許,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抗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規定,除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且非屬依同法第405 條不得抗告之裁定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經核本件非屬上開得再行抗告之案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