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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

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陳宏卿楊智勝洪于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

抗告人
蕭德忠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交聲再字第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蕭德忠對於原審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10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逃逸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中,始提出該案判決影本,無從補正該項程序瑕疵,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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