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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聲再字第1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楊秀枝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聲再字第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蕭德忠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110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蕭德忠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聲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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