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確定判決(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核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彭雲明對於本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非常上訴判決聲請再審,應認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累犯更定其刑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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