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子曰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周子瑞等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在本院確定之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該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