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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

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于智楊智勝陳宏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子曰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周子瑞等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在本院確定之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該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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