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子曰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周子瑞等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在本院確定之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該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53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