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
- 上訴人
- 呂岳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386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53、35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呂岳橋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4 罪(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4月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