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卓春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蕙綺
- 即被告
- 蘇玟方
- 被告
- 陳偉寧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劉建強
- 被告
- 鄭如君
- 被告
- 曾博華
- 被告
- 周孝義(原名蔡孝義)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何國榮律師
- 被告
- 黃毅軍
- 被告
- 陳緯博(原名陳韋志)
- 被告
- 葉俊昌
- 被告
- 王文忠
- 被告
- 陳志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温浚佑(原名徐晟祐、温晟祐)
- 被告
- 徐珮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群哲律師
- 被告
- 陳律臺
- 被告
- 柯姿君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李俊成
張凱泊(原名張凱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107 年度偵字第23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葉蕙綺、蘇玟方及被告陳偉寧、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原名蔡孝義)、黃毅軍、陳緯博(原名陳韋志)、葉俊昌、王文忠、陳志文、温浚佑(原名徐晟祐、温晟祐)、徐珮玲、陳律臺、柯姿君、李俊成、張凱泊(原名張凱庭)等人有其事實欄所載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上揭罪名,論處葉俊昌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罪(累犯,共56罪刑);陳偉寧、王文忠、温浚佑、陳律臺(以上4 人均累犯)、陳志文、徐珮玲、柯姿君皆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各1 罪刑;陳偉寧、蘇玟方、李俊成、張凱泊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各1 罪刑;及維持第一審論葉蕙綺、陳偉寧、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王文忠、温浚佑、陳律臺、陳志文、徐珮玲、柯姿君、蘇玟方、李俊成、張凱泊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蘇玟方、李俊成、張凱泊均1罪刑;其餘人均2罪刑);葉蕙綺、陳偉寧、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王文忠、温浚佑、陳律臺、陳志文、徐珮玲、柯姿君皆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葉蕙綺、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均4罪刑;陳偉寧3罪刑;王文忠、温浚佑、陳律臺、陳志文、徐珮玲、柯姿君均2 罪刑);及葉蕙綺、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王文忠、温浚佑、陳律臺、陳志文、徐珮玲、柯姿君、陳偉寧、蘇玟方、李俊成、張凱泊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葉蕙綺、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王文忠、溫浚佑、陳律臺、陳志文、徐珮玲、柯姿君均50罪刑;陳偉寧49罪刑;蘇玟方22罪刑;李俊成、張凱泊均14罪刑)之判決,而駁回上揭人等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先予敘明。
二、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定有明文。自反面而言,受理上訴之法院,不得就未經上訴之部分予以任何裁判,如予以判決,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其內容應不生效力,屬無效之判決,並無拘束任何人之效力。本件被告葉蕙綺、蘇玟方對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上訴(其餘被告16人皆全未上訴);檢察官則僅就被告葉蕙綺、蘇玟方、陳偉寧、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葉俊昌、王文忠、陳志文、温浚佑、徐珮玲、陳律臺、柯姿君、李俊成、張凱泊等18人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即葉蕙綺、陳偉寧、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葉俊昌均民國106年11月9日有罪部分;王文忠、陳志文、温浚佑、徐珮玲、陳律臺、柯姿君均106年11月10日有罪部分;蘇玟方106年12月25日有罪部分;李俊成、張凱泊均107年1月3 日有罪部分),暨陳偉寧所犯指揮組織犯罪(即106 年12月18日有罪部分)上訴,原判決其餘部分則均未上訴、已先確定,本院自不得對該其餘未上訴部分予以任何裁判。惟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於108年6 月20日判決誤將原判決上揭未經上訴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則此違誤部分應屬無效判決,原審法院應不受其拘束,無庸再對該部分為任何裁判。至於被告葉蕙綺、蘇玟方對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上訴,及被告陳偉寧、劉建強、鄭如君、曾博華、周孝義、黃毅軍、陳緯博、葉俊昌、王文忠、陳志文、温浚佑、徐珮玲、陳律臺、柯姿君、李俊成、張凱泊等16人上揭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及陳偉寧所犯指揮組織犯罪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108年6月20日判決撤銷發回,仍然有效,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上。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