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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張智雄李錦樑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

上訴人
柯金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569 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27、106年度偵字第6145號,107年度偵字第2591、27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柯金發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共8 罪,均處有期徒刑),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無悖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謂請諭知較輕之刑,以維持權益,並符法制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揆諸前揭說明,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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