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郭景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虹錡
- 選任辯護人
- 蔡其展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政峰律師
- 被告
- 王駿紳
- 被告
- 何禮威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志忠律師
- 被告
- 羅廣鉉
- 被告
- 蕭羽軒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凃國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甲、貳、二、㈠之3.第一、二列所載「參與情節輕節輕微者」,應更正為「參與情節輕微者」。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
貳、二、㈠之3.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