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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上訴人
沈振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9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沈振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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