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 上訴人
- 黃政光
林進儀
游寶生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9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審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仍論處上訴人黃政光、林進儀、游寶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林進儀、黃政光上訴意旨略稱:本案犯罪所用之私文書,縱由上訴人等偽造亦須調查係何人製作,原判決概認係上訴人等共同偽造,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游寶生上訴意旨略稱:伊係執行業務行為應為不罰云云。經查:原判決事實係認定本案供上訴人行使之偽造文書,係由「不詳人士以不詳手法偽造」(見原判決第2 頁),並未認定係由上訴人等所偽造,而究明偽造者何人,亦不足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並無調查必要,不得指為違法。至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除漫詞指摘外,僅泛言本案調查未盡、草率結案云云,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上訴人想像競合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輕罪部分(第一審亦為有罪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自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