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09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09號
- 抗告人
- 黃富發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0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黃富發前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