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號

強盜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勤純林立華莊松泉呂丹玉黃斯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0號

抗告人
劉邦俊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28 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45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劉邦俊因搶奪、強盜等罪案件,對於原審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法定程式,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之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徒以泛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雖將抗告狀誤載為「刑事聲明異議之聲請書」,惟依其書狀內載「... 收受貴院刑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454 號駁回再審之訴提出聲明異議之聲請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乙事。... 」之意旨,顯係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黃 斯 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罪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