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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

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

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月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7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再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