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
- 聲明人
- 何國綜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何國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重訴字第785 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聲明人復具狀向本院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