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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非常上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世雄鄧振球吳進發汪梅芬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

聲明人
何國綜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何國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重訴字第785 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聲明人復具狀向本院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非常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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