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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公共危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沈揚仁蔡憲德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明人
蕭德忠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2日第三審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970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蕭德忠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交聲再字第23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97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陳報狀」,主張其所犯公共危險案件之告訴人於該案審理時所為之證詞係虛偽不實云云,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蔡 憲 德

法官 林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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