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 聲明人
- 蕭德忠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2日第三審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970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蕭德忠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交聲再字第23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97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陳報狀」,主張其所犯公共危險案件之告訴人於該案審理時所為之證詞係虛偽不實云云,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