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 聲明人
- 陳韋文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555 號),聲請再審暨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韋文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更㈡字第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5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上開判決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以原審法院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茲聲請人對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無從為審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