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殺人聲請再審暨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王梅英莊松泉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聲明人
陳韋文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555 號),聲請再審暨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韋文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更㈡字第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55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上開判決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以原審法院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茲聲請人對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無從為審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蔡 新 毅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1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聲請再審暨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