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
- 上訴人
- 李志琴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107年度偵字第11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9、2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志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3 罪刑(均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1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