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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吳進發沈揚仁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

上訴人
李志琴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107年度偵字第11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9、2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李志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3 罪刑(均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1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