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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淙陳朱貴洪于智楊智勝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

上訴人
呂岳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386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53、35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呂岳橋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4 罪(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4月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