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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徐昌錦蔡國在洪于智吳進發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

上訴人
林泩甫
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74、4488、6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林泩甫因詐欺案件,原審與第一審皆為科刑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 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