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
- 上訴人
- 林泩甫
- 選任辯護人
- 陳德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74、4488、6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林泩甫因詐欺案件,原審與第一審皆為科刑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 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