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林靜芬林海祥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

上訴人
蔡宗興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912 號),由原審之選任辯護人黃瀕寬律師為上訴人之利益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蔡宗興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由原審選任辯護人代為具狀(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