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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呂丹玉何菁莪梁宏哲林英志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

上訴人
沈靖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5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沈靖恩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罪刑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二、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沈靖恩於警詢有供出本件手槍子彈來源為綽號「眼鏡」之男性友人,並提供「眼鏡」之居住址及其友人陳俊賢及其居住址予警方,若因而查獲即得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想起另因涉犯恐嚇案件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製作筆錄,曾經警詢問比對「眼鏡」之資料,故請求向該分局函查民國106年6月迄今期間,有無因被告供述手槍子彈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證據,原審未予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以須因被告翔實供出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來源、去向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該來源、去向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被告所指其來源、去向之事,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始得適用該規定。原判決本於同一見解,已敘明:上訴人於警詢所供出之槍彈來源各節,經第一審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有關後續追查槍枝上游結果,經該分局107 年3月2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31453700號函覆稱:本案本分局業已將調得有關綽號「眼鏡」及「陳俊賢」相關資料供上訴人指認,惟上訴人指稱遭警方查獲槍枝及子彈等證物,係其以新臺幣2至3萬代價,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麥當勞大樓內,向1 名不知名男性犯嫌所購買,並非向綽號「眼鏡」及「陳俊賢」等人所購買,檢附上訴人警詢筆錄1份供參(見第一審卷一第169 頁、第171頁至第172頁),由該函暨所檢附之106年8月14日警詢筆錄內容可知,上訴人嗣後已更正稱無法供出槍彈來源;復經原審再次函詢該分局,有關追查槍枝來源「陳俊賢」之結果,經該局107年7月3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04593號函覆稱:上訴人所供之槍械來源為綽號「眼鏡」之男子所提供,僅有「陳俊賢」之男子熟識,惟無法提供「陳俊賢」男子正確年籍資料予警方追查,故未查獲相關槍枝來源等語(見原審卷第110 頁),可知警方因上訴人未提出具體事證,而無法發動調查,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並敘明:上訴人之辯護人復請求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查,自106 年6月1日迄今,有無關於其因供述槍彈來源而製作筆錄一事,因此部分事實已臻明確,而無再行調查之必要等旨(見原判決第4頁至第5頁)。核諸上訴人就其槍彈之來源僅屬片面指訴而無具體事證,則原審以此部分事實已臻明確,認無再行調查必要,而駁回上訴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並無違法。

五、綜上,上訴意旨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指摘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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