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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一、台 潘虹錡等加重詐欺檢察官等上訴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朱瑞娟蘇振堂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郭景東
上訴人
即被告
潘虹錡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王駿紳
被告
何禮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被告
羅廣鉉
被告
蕭羽軒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甲、貳、二、㈠之3.第一、二列所載「參與情節輕節輕微者」,應更正為「參與情節輕微者」。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

貳、二、㈠之3.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潘虹錡等加重詐欺檢察官等上訴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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