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
- 再抗告人
-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月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7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