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

聲請法官迴避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錦樑李釱任王國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

抗告人
曾智忠

      蔡京京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而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乃法理所當然。

本件抗告人曾智忠、蔡京京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等抗告,依法不得復為抗告,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