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
- 抗告人
- 曾智忠
蔡京京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而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乃法理所當然。
本件抗告人曾智忠、蔡京京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等抗告,依法不得復為抗告,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