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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號

強盜聲請再審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曾珷助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當事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但亦即案件必須先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後,若當事人認有移轉管轄之事由,方得聲請移轉管轄,非謂一有移轉管轄之原因,即可逕為此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珷助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判決有罪確定,承審該案之審判長葉居正,現為該院院長,聲請人若聲請再審該案,恐有難期公平情事。爰聲請移轉由臺灣高等法院或其他分院管轄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現未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判決聲請再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曾珷助)前案紀錄表可憑,則聲請人就尚未繫屬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即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聲請再審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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