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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李釱任王國棟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

上訴人
侯慶鐘
被上訴人
黃崇文

      何清旺

      徐丞輝

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本件並無與被上訴人黃崇文、何清旺及徐丞輝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上訴人侯慶鐘自無從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以本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後,上訴人雖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裁定命補正後仍未補正,因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第二審上訴,所據之理由雖未盡妥當,但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上訴意旨仍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