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非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陶瑞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罪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確定判決(107 年度審簡字第249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106、3690、6915、6958、9449、12542 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沒收部分外均撤銷。 陶瑞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 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7條明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構成累犯,若未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或未受強制處分工作執行完畢或免除者,即無累犯規定之適用。二、經查:原判決論被告以累犯,係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等情為由。惟上開第261 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被告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經核准後,因未履行完畢,於107 年7 月31日經該檢察署發布通緝,嗣於 107 年8 月3 日通緝到案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刑案查註記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緝字第1080號卷宗可稽。是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本件竊盜罪時,其前案應尚未執行完畢,原判決未察,為累犯之諭知,並加重其刑,核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貳、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成立要件,此觀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甚明。再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犯之要件,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查被告陶瑞穎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61 號判決(下稱2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被告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核准後,因未履行完畢,於107 年7 月31日經臺北地檢署檢察署發布通緝,嗣於 107年8 月3 日通緝到案隨即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被告刑案查註記錄表及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執緝字第1080號卷宗可稽。是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時間犯本件竊盜罪時,其前案應尚未執行完畢,則依首揭說明,自無累犯規定之適用。原審未予審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論以累犯,並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參、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核為有理由。而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沒收係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從刑,且非常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宣告沒收部分有何違法,故不在本院審判範圍。因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除沒收部分外均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李 麗 珠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遭竊之被害│ 時間及地點 │ 遭竊物品 │ 主文欄 │ │號│人/告訴人 │ │ │ │ ├─┼─────┼───────┼────────┼────────────┤ │1 │李姿蓉 │106年11月12日 │五彩辣椒盆栽一株│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肆│ │ │ │上午2時12分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 │ │ │ │ │山北路2段36巷 │ │ │ │ │ │15號前 │ │ │ ├─┼─────┼───────┼────────┼────────────┤ │2 │醬太郎日式│106年11月14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 │上午9時33分 │向陽關懷協會放在│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該店店內之愛心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款箱及其內之零錢│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約500元 │ │ │ │ │山北路2段6號3 │ │ │ │ │ │樓 │ │ │ ├─┼─────┼───────┼────────┼────────────┤ │3 │醬太郎日式│106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 │ │燒肉店 │上午8時34分 │福利事業基金會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在該店店內之愛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捐款箱及其內之零│ │ │ │ │山北路2段6號3 │錢約500元,及財 │ │ │ │ │樓 │團法人中華青少年│ │ │ │ │ │純潔運動協會放在│ │ │ │ │ │該店店內之愛心捐│ │ │ │ │ │款箱及其內之零錢│ │ │ │ │ │約500元 │ │ ├─┼─────┼───────┼────────┼────────────┤ │4 │國賓SMART │107年1月2日上 │大樓花圃內果樹上│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肆│ │ │大樓 │午8時29分 │之柳丁1顆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 │ │ │ │ │山北路2段77巷 │ │ │ │ │ │9號 │ │ │ ├─┼─────┼───────┼────────┼────────────┤ │5 │陳文城 │107年1月2日上 │陳文城所有黑色包│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 │ │ │午8時30分 │包及其內現金約7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千元、身分證、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保卡、行照 │ │ │ │ │山北路2段77巷 │ │ │ │ │ │2號保全辦公室 │ │ │ ├─┼─────┼───────┼────────┼────────────┤ │6 │李冠瑩 │107年1月4日上 │李冠瑩所有背包及│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 │ │ │午4時12分 │其內女用長夾(內│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有台新銀行及中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信託銀行信用卡各│ │ │ │ │山北路2段45巷 │1張、郵局金融卡1│ │ │ │ │35號 │張、身分證、健保│ │ │ │ │ │卡、機車駕照及行│ │ │ │ │ │照、悠遊卡1 張及│ │ │ │ │ │現金約8,500元) │ │ ├─┼─────┼───────┼────────┼────────────┤ │7 │楊佳倫 │107年2月26日下│楊佳倫所有背包1 │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 │ │ │午2時30分 │個(內有黑色長皮│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夾、黑色化妝包、│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身分證、健保卡、│ │ │ │ │臺北市中山區天│台新銀行與花旗銀│ │ │ │ │津街60號 │行之信用卡各1張 │ │ │ │ │ │、花旗銀行金融卡│ │ │ │ │ │1張、鑰匙1串及現│ │ │ │ │ │金2,000元) │ │ ├─┼─────┼───────┼────────┼────────────┤ │8 │葉美蘭 │107年2月28日下│葉美蘭所有紫色手│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 │ │ │午9時16分 │提包1個(內有LV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短夾、身分證、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林│新銀行與花旗銀行│ │ │ │ │森北路264號地 │之信用卡共3張、I│ │ │ │ │下1樓 │PHONE 6S手機1支 │ │ │ │ │ │、I PHONE充電傳 │ │ │ │ │ │輸線及現金約11,0│ │ │ │ │ │00元 │ │ ├─┼─────┼───────┼────────┼────────────┤ │9 │打茶舖店 │107年5月10日下│財團法人創世社會│陶瑞穎犯竊盜罪,處拘役玖│ │ │ │午4時30分 │福利基金會放在該│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店店內之發票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北市中山區林│ │ │ │ │ │森北路96號之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