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昌錦蔡國在林恆吉江翠萍林海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

上訴人
賴振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3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6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賴振興有其事實欄所載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1支及子彈7 顆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論處上訴人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刑(累犯),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警方於實施第一次搜索時並未查獲槍枝及子彈,係經上訴人主動告知警方,始查扣本案槍枝及子彈,故上訴人本件所為應符合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請求調取警方搜索時之密錄器,以釐清事實。㈡原審量刑過重,爰請從輕量刑云云。

四、惟查:

㈠、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所為何以並無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已依據證人即承辦警員鄭得明之證述,佐以證人邱瀧慶於警詢時之陳述,並參酌桃園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刑案現場照片,以及上訴人於第一審自承於警方搜得本件扣案槍枝及子彈前,並未向警方告知其所駕駛車輛內有槍、彈等情,因認本件警方於上訴人所駕駛自小客車上扣得槍枝、子彈之際,已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上訴人涉有上開犯行,上訴人嗣後始坦承犯行,並無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等旨甚詳(見原判決第5至6頁),核其此部分論斷,於法尚屬無違。而上訴人於原審未曾聲請調取本件警方搜索時之密錄器,乃其於上訴本院後始行聲請,顯係在第三審提出新證據,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刑罰之量定為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已敘明如何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自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難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請求從輕量刑,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㈢、綜上,本件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林 海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