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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

一、台 李志恆 (PEREIRA EMIDIO FRANCISCO)加重詐欺等罪職權公示送達案。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王梅英蔡新毅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

被告
李志恆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2日109 年度台上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應對李志恆(PEREIRA EMIDIO FRANCISCO)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李志恆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與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書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志恆 (PEREIRA EMIDIO FRANCISCO)加重詐欺等罪職權公示送達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