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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楊智勝吳冠霆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

上訴人
李永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43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永勝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 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不受理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李永勝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其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及沒收等。其不服,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罪刑(不含沒收等)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洪 兆 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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