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4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045號
- 抗告人
- 李堯昇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李堯昇因強盜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罰之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 2日執行羈押,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裁定自同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查抗告人因涉犯結夥搶奪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經原審訊問後,審酌全案卷證,考量抗告人於本案與多名共犯原計畫以換匯為名,向被害人詐取金錢,為求順利脫身,安排二部車輛接應,逃逸計畫縝密,犯罪所得甚鉅,其逃匿以規避執行之概然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而為上載延長羈押之裁定,已敘明其裁酌理由,核屬原審法院職權之行使,經核無濫用其權限之違法。抗告意旨,無非對於原審就抗告人有無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等節,所為適法之職權行使,仍憑己見指為違法,或泛稱所犯非強盜、已部分賠償被害人等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