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堯昇
- 選任辯護人
- 吳尚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堯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堯昇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被訴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涉犯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與多名共犯原計畫以換匯為名,向被害人詐取金錢,為求順利脫身,安排二部車輛接應,逃逸計畫縝密,犯罪所得甚鉅,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應沒收其犯罪所得,金額高達新臺幣99萬6000元,其逃匿以規避執行之概然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並審酌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