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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堯昇
選任辯護人
吳尚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堯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堯昇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被訴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涉犯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與多名共犯原計畫以換匯為名,向被害人詐取金錢,為求順利脫身,安排二部車輛接應,逃逸計畫縝密,犯罪所得甚鉅,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應沒收其犯罪所得,金額高達新臺幣99萬6000元,其逃匿以規避執行之概然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並審酌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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