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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95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沈揚仁蔡憲德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95號

抗告人
徐嘉成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5日駁回其上訴之裁定(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徐嘉成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以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 判處罪刑後,該判決正本於108 年12月30日向抗告人之戶籍所在地即位於高雄市○○區○○街 000號0 樓之住所送達,由其上開住所地之社區管理員代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抗告人之住所地與原審法院所在地,均同在高雄市,按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計算上訴或抗告期間,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之規定,抗告人之上訴期間迄109 年1 月9 日業已屆滿(該期間末日為星期四,並非紀念日、例假日、其他休息日或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惟抗告人遲至109 年1 月10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認其上訴顯已逾修正前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10日上訴期間,且無可補正,而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之上訴。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因另涉他案,於108 年1 月8 日前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應訊而往返南投及高雄二地,無論加計伊往返上開二地所需在途期間,或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關於上訴期間已延長為20日之規定,伊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無逾越上訴期間之情形。原審認伊提起本件上訴業已逾期,而裁定駁回伊之上訴,顯有不當云云。

三、惟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關於上訴期間為10日之規定,雖於109 年1 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然上訴期間,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 349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12條第3 項定有明文。故事實審法院判決後,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雖已修正,惟僅有原規定之上訴期間在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修正公布生效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始適用修正後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換言之,在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修正施行前,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若已逾越修正前所規定之10日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權即已消滅,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其上訴自非合法,要不因嗣後法律修正將上訴期間延長為20日而受影響。本件抗告人自108 年12月30日收受原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其上訴期間於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修正施行(109 年1 月17日)前之109 年1 月9 日業已屆滿,其上訴期間並無修正後新法關於延長為20日規定之適用。則其遲至 109年1 月10日始具狀向原審提起上訴,既已逾修正前舊法所定10日上訴期間,原審以抗告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權已消滅,且無從補正,因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主張其應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關於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云云,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至於所謂在途期間之扣除,係指應於法定期間內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而言,此觀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 1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之住所地與原審法院所在地,雖分別在高雄市OO區及同市OO區,然依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計算上訴及抗告期間,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且抗告人果有如其抗告意旨所載因另涉他案而前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應訊之情形,亦僅係其曾否前往該署接受偵訊之另一問題,並非其住所地已遷移他處而不在法院所在地,顯與上開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要件不合。抗告意旨辯稱其本件上訴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在途期間云云,依上開說明,亦屬誤會。綜上,本件抗告意旨並非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徒憑己見,謂其應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以及其在上訴期間因另涉他案前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應訊,應扣除其往返該處之在途期間云云,主張其上訴並未逾期,而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依上述說明,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蔡 憲 德

法官 林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9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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