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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0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蔡新毅莊松泉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02號

抗告人
賴聰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5 日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107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

㈠抗告人賴聰朝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以犯該法第17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2 、3 款等罪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以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判決抗告人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並於 105年4 月28日對抗告人限制出境及出海;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於106 年12月26日以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第1 項第1 款等3 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抗告人復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2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828 號判決撤銷發回後,現由原審107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2號審理中,尚未確定。

㈡原審於109 年2 月4 日準備程序聽取檢察官及抗告人、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開起訴、判決情形,參酌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抗告人仍屬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屬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爰依法裁定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並於109 年2月6日以院彥刑清107 金上重更一22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抗告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為出境、出海之限制。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雖犯重罪,不能即認有逃亡之虞;伊於偵、審程序均配合到庭,無逃亡之理由,亦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檢察官起訴未依無罪推定原則;同案被告沈秀美未詳述其本人和稽核主管共同規劃財務之過程,誤植抗告人參與規劃,原審認抗告人與沈秀美共謀共犯,均與事實不符;抗告人因財務困難,年紀已大,縱須至海外短期打工,必會回國到庭為自己清白辯護,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云云。

三、惟查:

㈠法院通知將被告限制出境及出海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限制被告住居於我國領土範圍內,防阻被告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以保全刑事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係執行限制住居具體方法之一,性質上固亦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然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第101 條之2 前段規定,其與具保、責付及其他方式之限制住居,均為被告有得予羈押之法定理由,但無羈押必要時,用以替代羈押之手段。於審判中是否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及有無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是限制出境、出海因僅防阻被告擅自出國,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觀之,苟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礎,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者即足。

㈡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抗告人之罪名中,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2 、3 款之罪嫌,為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之罪。從客觀形式觀察,可認抗告人所涉上揭罪嫌重大,所犯為重罪,且業經第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原審經開庭聽取抗告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後,審酌抗告人涉犯上開重罪嫌疑重大,且全案尚未確定,其經起訴涉有前開法定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尚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衡酌全案情節,為保全本件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嗣後刑罰之執行,認有限制抗告人出境、出海之必要,業已說明其認定之依據及理由。揆諸上揭說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又此一強制處分,乃憲法所課予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權利之法定限制,既未逾越比例原則之必要程度,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㈢抗告人抗告意旨仍爭執其無逃亡之虞,自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云云,無非執個人主觀之見解,就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為不同之評價,或就原裁定已經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四、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0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限制出境、出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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