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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7號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洪昌宏蔡彩貞林孟宜吳淑惠李錦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67號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駁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諒獲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 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之自訴人,為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聲請許可交付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有卷附本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刑事判決可稽。原審就抗告人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李 錦 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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