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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09號

加重強盜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09號

抗告人
簡佑宬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再審書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聲請人未釋明無法提出該繕本之正當理由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簡佑宬對於原審107 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規定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表明再審之具體理由與證據,經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逾期並未補正。因認抗告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通知其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僅附上其對原審107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案件上訴本院時之理由狀,及本院駁回該案之判決(即109年度台上字第611號判決),空指原裁定駁回之理由與事實不符。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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